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報告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工資元。
3、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
4、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另一部分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自__年__月__日通過應聘或朋友介紹的方式入職被申請人處,從事__工作,月工資__元。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是否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注明離職原因。
__年__月__日
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報告篇2
申 訴 人: 聯系電話:
被 申 訴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電 話:
郵 編: 被 申 訴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區 街 號
電 話: 郵 編: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同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20__年x月至今拖欠的工資96000元;
3、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000元;
4、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600元;
5、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20__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勞動保險金21000元;
6、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005元;
9、兩被訴人對上述所列各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自__年x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20__年煙大建設集團內部調整,申訴人所在部門名稱變更為煙大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后變更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求申訴人及所在部門所有工作人員同煙大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自20__年1月開始,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即停止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自20__年11月開始,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又開始拖欠申訴人工資,20__年,申訴人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為九級傷殘,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訴人支付各項工傷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訴人不得不向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請求事項中所列各項仲裁請求。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訴諸貴委,望裁如所請。
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報告篇3
申請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年
申請撤銷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支付經濟補償金爭議一案已經由_________市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以下簡稱_____委)審理并作出_________勞仲案字第____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_____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20___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___年月18日,_____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超過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_____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_____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二、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于20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收到_____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_____委給予申請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_____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_____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_____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_____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三、_____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支持
本案在_____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_________年入職并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_____庭提交關于工作時間的證據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_________有限公司向_____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于的工作時間證據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提出異議,但是_____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并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申請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_____年7月8日
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報告篇4
申請人焦__,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漢族,現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號
被申請人核工業第七研究設計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區并州南路西一巷五號。
法定代表人 劉__ 院長。
仲裁請求:
1、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手續至海口市某建筑設計院,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
2、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員工,1993年大學畢業分配至被申請人處,工作兢兢業業。20__年4月,申請人因事請假外出,正值非典高發期,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將申請人除名,致使申請人無法上班。至今該除名決定申請人也從未見過。由于申請人無除名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無法行使。申請人在外漂泊,由于沒有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無單位接收,工作沒有著落,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但是被申請人卻提出種.種無理條件,甚至提出數萬的高價作為交換條件,無理扣押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現申請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設計院找到工作,急需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的移轉手續。根據《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理應及時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為此,特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貴委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手續至海口市建筑設計院,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焦__
二0__年七月十九日
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報告篇5
申請人:__,男,漢族,19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住址:__,電話:__。
被申請人:__,住址: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電話:__
仲裁請求
1、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__年10、11、12月,年1、2、3月的雙倍工資30702.28元。
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11371.5元。月平均工資5850.13元,日工資為5850.13/21.75=268.97元。
20__年11月加班6天,268.97x1.5x6=2420.73元。
年1月加班6.5天,268.97x1.5x6.5=2622.46元。
年2月加班6.5天,其中5.5天為春節假日,按三倍計算,為268.97x3x5.5=4438.01。1天為普通休息日,268.97x1.5x1=403.46,計4841.47元。
20__年12月,年3月按加班6天計算,268.97x1.5x6x2=4841.46元。
加班費總計為14726.12元。
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850.13元。以上總計:51278.53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20__年10月16日起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后迫于單位領導的壓力,申請人被迫于年3月底從被申請人處離職。
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且拖欠申請人的&39;加班費,每月只休1-2天,過春節只休了1.5天。從沒支付過加班費。因此應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了5.5個月,應當計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5850.13元。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仲裁委員會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敬禮
年__月__日
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報告篇6
請求事項:
1、寫明完整、具體、明確的請求,請求支付加工工資或者經濟補償金等需寫明計算過程(時間段×計算基數);
2。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受案范圍;
3、請注意以下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6、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
7、其他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事實和理由:
寫明勞動者何時入職,從事什么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等具體事項。
此致
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證據材料(勞動合同書,解除通知書,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
注:1、申請書應用鋼筆、簽字筆書寫或印刷;
2、申請書副本份數,應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
3、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事實和理由應寫明勞動(人事)關系建立時間、爭議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爭議的內容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以及按照本委《調解建議書》的建議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情況,或者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情況等;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應在《申請人提交證據清單》上列明。